1.公司強制辭職是違法的。
公司強迫員工離職,無論是通過口頭威脅、崗位調整還是降薪,都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壹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采用不正當手段迫使員工離職,員工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不允許加班不是合法的辭退手段。
壹些公司為了降低人力成本或調整人員結構,可能會通過不允許加班來迫使員工離職。但是,這種做法也是違法的。加班是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付出的勞動,公司無權單方面剝奪員工加班機會。公司因業務需要調整員工工作時間的,應當與員工協商,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員工要維護自己的權益。
面對公司的違法行為,員工應該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首先,員工可以和公司溝通,要求公司停止違法行為,恢復正常勞動關系。如果溝通不成,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相關部門介入調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員工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法律援助維護自身權益。
總而言之:
公司強制離職,不加班,是違法的。員工應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面對公司的違法行為,員工可以通過與公司溝通、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尋求法律援助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公司還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尊重和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31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