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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詳細公證流程

法律主觀性:

公證程序是指法律規定的公證處辦理公證事務時必須遵守的操作規則。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公證的壹般程序包括三個基本環節:申請和受理、審查和出具公證書。此外,還包括公證的原則、公證的管轄、公證的期限、公證費、終止公證、拒絕公證、公證的特別程序、公證檔案、公證復議和申訴等。1,申請與受理(1)申請。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處提出公證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處提交公證申請,標誌著公證活動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交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代理資格證明;(三)需要公證的文件;(4)與公證相關的財產權屬證明;(五)與公證有關的其他材料”。(2)驗收。受理是指公證處受理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辦理的行為。受理標誌著公證處公證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壹)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二)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之間沒有爭議;(三)公證事項屬於公證處業務範圍的;(4)申請公證的事項由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後,應當在公證登記簿上予以登記;公證事項承辦人應當制作受理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收取公證費,開始建立公證檔案。公證處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幫助他們起草、修改和起草法律文件。2.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申請後,制作公證書前,從法律和事實兩方面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和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保證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3.出具公證書,以下簡稱“出具證明”,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結果,依照法定程序審查、認可、制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文章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六條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認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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