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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證據不足的行政案件

證據不足的行政案件處理方法:壹般治安案件證據不足的案件不予立案,釋放相關嫌疑人。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違法事實的,可同時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拘留調查,收集確鑿證據進行處罰。

壹是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此案已補充偵查。這是補充偵查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時間控制,也是作出這壹決定的程序條件。壹般來說,不進壹步取證,就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這意味著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嫌疑人的罪行,這樣即使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也很可能宣告被告人無罪。

二、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1,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證明;

2.定罪所依據的證據有疑問,無法核實的;

3.定罪所依據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

4.證據得出的結論有其他可能,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5、根據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律,結論明顯不合理。

三、檢察院發現證據不足可以不起訴嗎?

1.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審查案件後,可以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補充偵查的期限為壹個月。壹個月後,公安機關將案件再次送檢察院復查。如果事實仍然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訴,或者退回第二次補充偵查。

3.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以可疑為由,不起訴。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條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違法嫌疑人的基本信息;

(二)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所為;

(四)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況;

(五)犯罪嫌疑人無法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行政處罰的;

(六)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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