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特殊訴訟時效可分為兩類:
(1)不同的賬齡。
有的期限比較長,比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合同的期限為4年;也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壹般訴訟時效。比如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
不足2年的,根據《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1年,被視為責任人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向第三人提出索賠的,時效期間為90日。
(2)時效期限不同。
如《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1項規定,旅客人身損害賠償請求,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擴展數據:
1,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起算,即訴訟時效的起算,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即從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之日起算。
2.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由於壹定的法律原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無效,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消除後,訴訟時效重新開始。
3.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因壹定的法律原因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而中止訴訟時效的計算。《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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