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信教、傳教、從事宗教活動,與辦學宗旨相違背。校園裏的所有宗教活動都是非法的。
嚴禁在學校傳播宗教、發展信眾,嚴禁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和舉行宗教活動,嚴禁成立宗教團體和組織,嚴禁師生在校內外參與或組織宗教活動,嚴禁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飾和標誌,堅決防止宗教活動、宗教行為、宗教言論和宗教思想進入校園。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從事宗教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八條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國家將教育與宗教分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事務條例
第七十條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培訓、集會、朝覲等活動,或者擅自進行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或者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其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