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礙交通,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車後設置警示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警告標誌應設置在故障車輛後面,距離如下:
1.普通道路,白天車後50米,晚上車後150米放三角牌;
2.高速公路上,白天在車後150米處,晚上在車後250米處放置三角牌;
3.警示牌是提醒當前車道有故障車,所以三角壹定要放在妳車故障的車道上,千萬不要隨便放;
4.如果車輛在彎道發生故障,必須在彎道進入彎道前放置三角牌,提醒進入彎道的車輛避讓故障車輛。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分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記3分:
1,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遊客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及其他載客汽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但未達到50%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除校車、中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3、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的;
4.駕駛機動車不超車、不讓道,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5、在機動車停車線前駕駛機動車或者緩慢行駛、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6.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7.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不減速、停車或者避讓行人的;
8、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9、駕駛載貨汽車載重量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的30%但未達到5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10,駕駛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11.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意外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示標誌的;
12、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車、旅遊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
13、駕駛校車上路行駛前,未檢查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的;
14,連續駕駛貨車4小時以上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15、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