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授權他人使用期間,誰承擔侵權責任?
由商標侵權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與商標無關。如果產品有問題,可以起訴廠家和銷售商。廠家承擔侵權責任,賣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此導致企業A的商標形象受損,可以追究企業BC的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就是承擔賠償責任。侵權人通常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侵權的行為人也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知識產權犯罪有專門規定。
刑法
第213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214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商標侵權的形式
我國
商標法
和《商標法實施細則》。
以及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是根據商標侵權的內容或類型來確定案件的管轄和主體。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
但實際上,受《商標法》保護的商標專用權是由主體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權利形成不同的權利主體;規定的侵權行為都是主體實施的,實施不同行為的主體形成不同的侵權主體。因此;從主體的角度把握商標侵權,似乎更有利於理解主體、訴訟權利和責任之間的關系。
我國法律對商標侵權的具體構成和形式有明確規定。涉及商標侵權時,需要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壹般情況下,對構成嚴重犯罪事實的,不僅要追究相關民事責任,還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