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外貿法在當今世界各國都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人們認為,法律的重要性是由其調整的對象和範圍決定的。對外貿易法調整壹國對外貿易和投資之間的法律關系。當今世界,對外貿易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對外貿易法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美國憲法明確規定對外貿易的管理權直接掌握在國會手中。這種外貿管理權是通過頒布法律、批準條約、決定征稅和控制開支來行使的。行政部門負責對外貿易法的實施和執行。美國政府中負責外貿管理的部門,不僅僅是商務部,還有其他部門,主要是美國貿易代表和壹個獨立的機構,國際貿易委員會。美國還有專門的國際貿易法院和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分別受理壹審和二審國際貿易案件。美國總統作為行政長官,也起著重要的作用,享有很大的權力。他可以直接幹預貿易事務並根據有關部門的建議采取措施,對是否采取保障措施、貿易禁運和貿易制裁擁有最終決定權。美國對外貿易法的內容豐富而具體。僅1988中的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就有1000多頁,涵蓋了貿易待遇,包括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互惠待遇、普遍優惠待遇、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等。進口救濟和貿易秩序,包括反傾銷法、反補貼法、保障措施、調整援助、市場擾亂、不公平貿易做法和非經濟原因的進口控制;出口促進和控制,包括301條款體系、貿易促進和出口控制。日本政府的貿易管理機構主要有日本貿易會議、經濟產業省、財務省、日本銀行、日本進出口銀行、經濟企劃廳、公平貿易委員會等。但日本貿易會議的主席是內閣總理大臣,成員包括經濟產業省、財務省、農林水產省、外務省、交通省等重點省的部長,日本銀行和進出口銀行的行長,公平貿易委員會委員長,經濟企劃廳廳長。日本的特點是首相親自處理,重要部門共同管理對外貿易。歐盟負責制定和實施貿易政策的主要機構包括歐盟委員會(歐盟的執行機構)、歐盟理事會(歐盟的執行機構)、歐洲議會(代表歐盟公民)和歐洲法院。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外貿法在西方國家的特殊而重要的地位是:立法由最高權力機構制定;行政長官負責實施;全國壹盤棋,主要部門及其壹把手親自參與對外貿易法的實施;內容詳細而靈活,強調在管理國內進出口的同時保護和擴大國內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