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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樓拆遷有什麽要求?

拆除違章建築的要求如下:

拆除違章建築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

第壹步,立案;

第二步是調查程序;

第三步,決定程序;

第四步是處罰決定的送達和執行。《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壹般要求當事人在三到七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又不要求聽證的,將下達強制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

拆除違章建築的要求分為以下幾個步驟:第壹步,立案。執法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決定將違法建設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第二步是調查程序。調查中要註意。首先,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其次,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最後,他們在被質疑和簽筆錄時要謹慎,不怕但不說廢話。第三步,決定程序。先告知,聽取陳述和申辯,再舉行聽證會。第四步,送達並執行處罰決定。執法機關決定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送達被處罰人。面對處罰決定,妳需要先簽收,然後需要積極回應處罰決定,再建議妳聘請律師維權。最後,妳需要明白,只有處罰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妳才能依法拆除違法建築。換句話說,發現未批先建或無證房屋後,並不是說可以拆,而是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能拆。

哪個部門拆除了違章建築?原因不同,執法主體也會不同。

(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土資源局,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享有查處非法占地的權利。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即城鄉規劃局,有權查處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規劃建設和違法臨時建(構)築物。

(三)鄉、鎮人民政府是查處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為的主體。

(4)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即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有權依據《建築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停止施工、罰款等處罰決定。

在具體適用時,應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式:建設工程正在施工的,應依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建設項目已建成,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應根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由城市規劃部門限期拆除或沒收。建設工程已經竣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並處以罰款,雖然“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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