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其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故意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淋巴肉泛指有明顯淋巴結的肉,但有時也指混有病變淋巴結的肉。淋巴結呈扁圓形或橢圓形,成群聚集,多沿血管分布,因其動脈而得名。動物的免疫器官含有大量吞噬細胞,吞噬各種細菌和病毒。
淋巴液含有許多病菌和甲狀腺素。吃這種肉,甲狀腺素攝入過多,容易引起壹些不適,如頭暈、惡心、嘔吐等。高溫可以殺死細菌,但甲狀腺素只有在600攝氏度才能被破壞,所以淋巴肉不能吃。
在我國,銷售豬淋巴肉屬於違法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如何在超市認領淋巴肉;
1.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
2、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病原微生物、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三)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門為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設計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水生動物及其產品;
(八)未按規定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壹)未標示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二)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是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