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社會,民法是我們所熟悉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經常看到民法,也經常適用。對於民法典(2021,1起實施),是我國立法的壹大立法亮點,很多人想全面了解民法典。那麽,接下來,我就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相關知識。
壹、民法典第16條的內容
1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應當認定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2.解讀:根據這部民法典的規定,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時,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正常情況下,自然人的法律行為能力從出生到死亡。但《民法典》第十六條的規定屬於民事權利能力的擬制,即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法律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所以首先要確定本案是否符合《民法》第十六條的適用。上述法律規定,“涉及繼承、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本案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及的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喪葬費、被害人家屬辦理喪事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二、對民法典第16條內容的理解
1,理解1以法律的形式確認胎兒是否具有壹定的民事權利能力。
民法典作為我國的民法典,從法律位階上看屬於法律層面,其法律效力是最高的。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體現了法律的權威性。
2.理解2“視為”壹詞表示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視為”用通俗的語言解釋就是把壹個東西當成另壹個東西。這意味著法律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持否定態度。只有在壹定條件下,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未出生的胎兒才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個體。
3.理解3重點是保護胎兒的利益。
從法律規定本身來說,繼承、接受贈與等行為都是讓胎兒純粹獲利的行為。可以理解為胎兒作為純利潤的受益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隨著時間的推移,當新形式的純盈利行為出現時,胎兒的利益可以依據該條得到保護。
4.理解4強調胎兒必須是“活的”。
民事行為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也就是說,民事行為能力的存續期間是從出生到死亡的時間,所以“活著”是民事行為能力存在的前提。如果不具備“活著”的條件,民事行為能力根本不存在。這不僅適用於胎兒,也適用於普通自然人。
這壹條款涉及到胎兒的民事權利。我國法律規定的是胎兒的民事權利只存在於接受贈與和繼承遺產方面,其他方面暫時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最後,我還是要提醒大家,對問題的考慮需要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是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