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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家庭暴力的標準法律

1.家庭暴力和虐待的認定標準是什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虐待。包括對配偶(前夫、前妻、同居者或男女朋友)、親子、兄弟或長輩的身體虐待、言語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

1.身體虐待:推、扔、踢、打、扇耳光、抓、咬、扭四肢,甚至用刀子、武器和槍攻擊受害者。

2.言語虐待:試圖用言語和語氣控制或傷害另壹個人。比如:大喊大叫,冷嘲熱諷,威脅要殺死對方或孩子,威脅使用暴力,罵對方愚蠢,侮辱,誣告。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禁止對方使用電話和有錢,強迫對方詢問行蹤,詢問孩子是誰,錢是怎麽花的。阻止對方探親,嘲諷侮辱朋友,吸毒酗酒,誣告對方有外遇,極度嫉妒,無法保住工作,禁止對方上學或工作,盯梢,監視,用謊言操縱人,批評對方的外表,指責,冷漠。

4.性虐待:強迫對方發生性行為,強迫對方看色情電影或圖片,拒絕使用避孕套等等。

5.雖然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沒有如此嚴格的定義,但最新的司法解釋也有關於家庭暴力的規定: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心等方面造成壹定危害後果的行為。

二、家暴起訴離婚程序首先,寫離婚起訴狀

(1)在開頭陳述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況,具體是指他們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和住所;

(2)陳述訴訟請求,壹般起訴離婚會涉及以下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離婚;2.關於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由誰撫養、撫養費的數額以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3.關於財產分割的請求;

(3)寫出事實和理由,總結雙方什麽時候結婚,什麽時候有孩子,為什麽離婚。

(四)質權人的名稱和日期。

離婚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如果是口頭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做筆錄,需要原告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

這裏所說的證據主要是指家暴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或出生證明、相關財產證據的原件及復印件,包括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持兩份準備好的起訴書和兩份證據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法院,在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四、立案庭審查是否受理離婚案件,交納訴訟費和回家等通知。

第五,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在法定時間內將起訴狀副本、證據等材料送達對方。法院安排聽證時間,向雙方發送傳票。

第六,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以在開庭前組織調解或者先詢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調解成功的,出具民事調解書。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繼續開庭。

第七,開庭期間,雙方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法院將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決定是否準予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作出判決。這時候法院可能會判決離婚或者不離婚。壹般來說,如果被告第壹次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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