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壹條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督工作報告。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對其他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相對獨立,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主席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中國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中國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中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國人民和國家主席任免。國家副主席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政預算管理制度。但是,必須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的審計監督。
根據中央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管理流通中的貨幣總量,維護支付、清算、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為了滿足對貨幣的需求,中國人民銀行被賦予了發行貨幣的專屬權利,負責生產、供應、定期更新紙幣、更換硬幣、回收舊幣和防止假幣。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自己的印鈔造幣廠。
為維持支付清算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中國人民銀行除了履行壹般的監管職責外,還為廣大銀行機構提供資金劃轉網絡,即全國2000多家清算行、全國人工聯行系統和全國電子聯行系統。這些支付系統在銀行機構之間的競爭中扮演著中立的角色。中國人民銀行通過業務條款、處理流程、借貸條款和收費政策對商業銀行提供的支付服務施加壹定影響。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政府銀行,除了為銀行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外,還專門管理國庫賬戶,負責管理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