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起訴時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團級以上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壹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