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安機關訓誡程序:
1.公安機關的辦案部門或者來訪部門可以對來訪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來訪人員進行訓誡,但其言行尚不夠行政處罰的。
2.標準證據。主辦單位在對被約談者進行訓誡時決定收集相關證據:有關單位或者工作人員的舉報和證明材料;收集、扣留采訪對象的相關物證、書證;面試時被面試人的言行可記入面試筆錄,並由面試人確認簽字(面試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應由接待民警註明);相關視頻記錄等視聽資料;面試者的個人陳述或悔悟;在場的警察或其他證人的證明材料等。以上證據必須有兩項以上。
3.認可。來訪人員非正常訪問公安機關以外的單位或者場所的,應當予以訓誡,並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對非正常來訪的市、縣(區)公安機關的來訪人員予以訓誡,由本級公安機關來訪部門處理,並經來訪負責人批準。承辦民警填寫《信訪勸誡報告》(壹般提交表格均可),經批準後方可填寫勸誡通知書。勸誡通知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來訪專用章。
4.送貨。訓誡通知書發出後,應當當場或者及時送達來訪者。送達應當按照法律文書送達的規定辦理。被訪人及其親屬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也可以送達被訪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
5.存檔。對非正常來訪的被訪人進行誡勉談話的檔案(包括被訪人的戶籍信息、家庭成員、非正常來訪的地點、單位和次數、非正常來訪的言行證據、誡勉談話存檔及送達回執等))應建立並存檔。
二、公安機關訓誡: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保安服務管理規定;
3.信訪條例;
4、拘留規定;
5、看守所條例;
6.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取得被侵權人諒解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四)主動投案,如實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五)有立功表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