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直接血緣或姻親關系的人,如配偶、父母(公婆、姻親)、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及其配偶。
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
直系血親是指彼此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兩部分血親,壹部分來自自己的身體,壹部分來自自己的身體。自己的身體從其中誕生的血親,就是生下自己身體的所有世代的血親。
比如父母和爺爺奶奶;自己身的血親,就是自己身所生的後代,如兒孫。值得註意的是,直系血親不僅包括自然直系血親,還包括法律虛構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等都是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是配偶的直系血親,包括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嶽父嶽母。
2.旁系親屬
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以外的人,如兄弟、兄弟、姐妹、叔叔、阿姨等。(與直系親屬姓名不同)。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三代以內血緣關系的親屬。這裏的三代是從自己算起的三代。例如:
1,兄弟姐妹和自己的父母,他們是第壹代,他們的父母是第二代,所以兄弟姐妹是第二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我和我的叔叔阿姨,堂兄妹都是爺爺奶奶的,我是第壹代,我爸爸,叔叔阿姨是第二代,爺爺奶奶是第三代,這些親戚都是第三代,所以我和我的叔叔阿姨,堂兄妹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我的叔叔阿姨,堂兄妹和我自己都是爺爺奶奶的,我是第壹代,我媽媽,叔叔阿姨是第二代,爺爺奶奶是第三代,這些親戚都是第三代。
擴展數據:
親屬的含義從以下三個方面分析:
1.親戚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
2、因婚姻、血緣關系或收養關系形成的親屬關系。
3.親屬、家庭成員、家庭成員的區別:家庭成員是指壹定範圍內有相互贍養義務的親屬,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時也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但他們不是家屬,因為他們與這些親屬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不可能與他們共同生活。
“親戚”這個詞由來已久。中國古代《禮記傳》載:“親族同宗”。漢代的劉茜在《釋名釋親》中說:“親者親,言隱也。”“屬是連續的,善是連續的。”這些解釋雖然沒有揭示親屬的社會屬性,但都表明親屬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
親屬在法律中隨處可見。它始於明確的法律。比如《明法》中就有“親戚互相偷盜”、“親戚互相爭鬥”、“親戚通奸”、“娶親戚妻妾”等條款。清末以來的所有民法草案和國民黨政府的民法草案,都有壹系列的親屬關系。
親屬可分為親生親屬和法定親屬,即廣義和狹義。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也就是廣義上的親屬,是指以性別和血緣關系聯系在壹起的親屬,不包括虛構的血緣親屬,這種親屬代代相傳,綿延不絕,範圍很廣。
法律意義上的親屬,也就是狹義上的親屬,是指權利和義務為法律所承認和規定的親屬,僅包括壹定範圍的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和法律虛構的血親,其範圍比生物學意義上的更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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