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就是真理。意思表示和真實表示是壹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無效的手寫協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行書寫的協議可視為全部或部分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註:壹方采取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壹般屬於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合同。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時,才是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公眾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免除對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合同條款;
7.免除壹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8.此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只要書面協議的內容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由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雙方當事人協商自願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46條
行為人和相對人有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147條
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