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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過失責任原則,是基於行為人主觀過錯的壹種確定責任的標準。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因自己的過錯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包括以下含義:

壹是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只有在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為依據,確定責任的形式和範圍。

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還要考慮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則需要根據過錯程度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在* * *侵權的情況下,* * *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甚至可能是其部分損失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賠償損失的解釋中,根據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采取與侵權人分擔損失的原則,平均分擔的思路是例外。過錯責任原則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結果責任原則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的。《法國民法典》1804正式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本法第1382條和第1383條分別規定了作為和不作為的過錯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將過錯責任原則規定為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這壹原則的確立為民事主體的行為設定了標準。它要求行為人謹慎註意他人,盡可能避免損害後果,也要求每個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權益,從而為行為人確立了自由行為的範圍,表現出對人的尊重;這也有利於防止損害的發生。通過賦予錯誤行為侵權責任,教育行為人在行為時要謹慎小心,盡到註意義務,避免損害的發生。它充分協調和平衡了“個人自由”和“社會保障”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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