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他人文章是否侵犯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報刊發表其他報刊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報刊轉載其他報刊已發表的作品是著作權法賦予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發表後,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摘要、資料發表,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抄的除外,並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1.著作權法允許其他報刊轉載已發表的作品,但必須遵守以下三個要求:(1)只能轉載未經著作權人聲明的作品;(2)僅適用於作為摘要和資料重印或出版;(3)版權報酬必須按規定支付。2.關於報刊轉載作品的要求,著作權法的規定如下:(1)作品可以用文字進行修改或者刪節;(2)對作品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同意。報刊轉載他人作品是否應註明作者及作品原出處,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轉載者應註明轉載作品的作者及原發表報刊的出處,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轉載未註明轉載作品作者和原刊登報紙來源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引用和轉載在版權限制領域也是兩種不同的行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廣義的轉載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合理使用轉載,即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或者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沒有作者的異議聲明。希望通過以上內容,妳能對轉載別人文章的壹些相關問題有更深的認識。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 *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自稿件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期刊社通知刊登,或者自稿件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刊登的,可以將同壹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作品發表後,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摘要、資料發表,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抄的除外,並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