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學定位出租車服務;
2.深化巡遊車改革;
3.規範發展網約車;
4.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
5.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6.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出租車是臨時雇傭的汽車,通常按裏程或時間收費。臺灣省稱為出租車,湖南、廣東、香港、澳門稱為出租車,新加坡、馬來西亞稱為“德士古”,上海稱為差速計價器或裏程表。
出租車司機的義務:
1.營運時攜帶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按照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規定著裝,保持儀表整潔;
2、保持車輛號牌完整清晰,按照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規定及時更換座套並定期消毒;
3、禮貌待客,文明服務,安全駕駛,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
4.按乘客合理要求使用空調、音響,按規定使用對講通訊設施;
5、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計價器和汽車充電設施,按照出租汽車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收費,並按照規定使用票據;
6、不得拒載乘客,不得采取欺騙、威脅等方式吸引他人乘車;
7.遵守停車場(站)、乘車點、返程裝車站秩序,服從調度管理;
8.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
9、接受市交通部門的管理和崗位培訓;
10,執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有關客運服務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
出租車延誤費補償標準的計算公式
1,固定收入人員誤工費補償金額=正常情況下的勞動收入-意外傷害後的勞動收入;
2.無固定收入但能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誤工費=最近三年總收入/3年/12個月*誤工費;
3、無固定收入,且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誤工費賠償=上訴法院所在地同類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誤工費。
綜上所述,出租汽車行業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務行業,在完善城市功能、方便群眾出行、擴大社會就業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許可證。
第十壹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汙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扣押機動車號牌。
第十三條
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應當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放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地點進行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維修、保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收取機動車檢驗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