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動產繼承
1,繼承公證
申請人到被繼承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財產繼承公證,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如醫院死亡通知書、骨灰證明、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本(註銷戶口)等。
(2)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證明,如房產證、存單、股票等。如遺產在香港,須提供香港遺產稅署發出的遺產清單;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表格可在公證處網站下載,死者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並蓋章;沒有單位的,由社區工作站和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的,可由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社區工作站或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提供相應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應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六)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上述材料應當經司法部或者澳門有關機構委托的香港律師認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居住在國外的,上述材料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申請免稅
根據財稅[2009]78號和財稅[2009]11號的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的,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申請免征營業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房屋權屬繼承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征收契稅。申請免稅,需要去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具體需要帶的資料:
(1)繼承人身份證復印件
(2)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或戶籍註銷證明。
(3)房產證(房產證在銀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產證復印件必須有銀行公章和經辦人簽名與原件壹致)
(4)繼承權公證書(外國人(含港澳臺)須提供境外公證書和境內公證書)
(5)繼承人未滿18周歲的,需提供監護證明。
3.所有權的登記和轉讓
在深圳市房地產權利登記中心辦理房地產繼承登記過戶需提供的材料:
(1)繼承人身份復印件;
(2)房地產證;
(三)繼承權公證書;
(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減免稅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