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超四罰”是指對超載的運輸車輛、駕駛員、貨運企業、承運人(源頭企業)實行“壹超四罰”制度。
第壹輛車
1年內被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門認定三次的道路運輸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二個懲罰——人員
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門認定1年內有3次超限超載行為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由運管部門責令停止道路運輸業務。經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門確認,1年內未超載三次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由運管部門對其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進行記分處罰。具體處罰措施為:1次,10分;2次,降20分為B級,繼續教育18學時,被列為企業重點管理對象,不得承擔春運搶運等重要運輸任務。另外,連續三年被定為B級或者1年內三次被記20分的,吊銷資格證書。
第三罰——企業
經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門認定,1年內企業超限車輛數量超過總數的10%,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該企業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四個懲罰-來源
經公安交警或路政管理部門確認,對有超載行為的貨運源頭單位,每次給予1000元的處罰。
法律依據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
對1年內非法運輸3次以上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1年內非法運輸3次以上的貨運車輛駕駛人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在1年內非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超過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