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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損害他人名譽的輕微謠言?

對損害他人名譽的輕微謠言的處置如下:

未成年人侵犯成年人的名譽權,肯定要支付高額的經濟賠償。侵害他人名譽的,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名譽權是壹種人格權。這些受保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譽,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保護。對於侮辱誹謗罪,這兩個罪名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名譽,罪名直接傷害了公民的人格、名譽、尊嚴。

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確定:

1,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行為人對他人名譽權受到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以媒體新聞報道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案例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觀心態是故意,我們很容易認定,但如果只是表現為對被舉報的事實沒有進行嚴格的調查或審查,那麽舉報就是不準確的。

2.行為人的行為是違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對這壹構成要件中的“法”作出明確解釋。按照慣例,這裏的“法律”應當作限制性解釋,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雖然部門規章等規範性法律文件可以約束行為人,但違反這些規定,受害人不得要求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唯壹的補救辦法是向有關行政當局投訴,要求他們處理肇事者。

3.有損害後果。

由於名譽權本身的特殊性,名譽權的損害後果不同於壹般的侵權行為。前者隱蔽性強,難以證明。比如公民的道德評價因為違法者的行為而被社會和他人降低;法人的商譽因行為人的行為而下降,談判中的合同終止。我國沒有名譽權損害後果的具體表現,涉及名譽權的案件壹直由法官自由裁量。損害後果的存在和嚴重程度沒有法律統壹的衡量標準,這也是完善名譽權保護制度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4、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聯系。

因果關系壹般表現為直接和間接兩種方式。侵害名譽權必須由違法行為直接導致損害後果的事實構成。如果違法行為與間接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必然導致權利濫用,這也違背了名譽權保護制度的初衷。

5.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容易受他人誘惑誹謗他人,導致名譽受損。雖然此時對未成年人的處罰相對較輕,但其監護人需要對其侵權行為進行賠償,同時需要停止侵權行為。

綜上,構成誹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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