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關於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1。職工因工死亡,由企業行政或管理方支付喪葬費,數額為本企業全部職工三個月平均工資;此外,在勞工保險基金下,根據受扶養直系親屬人數,每月給付受扶養直系親屬撫恤金,金額為死者工資的25%至50%,直至受扶養人喪失受扶養條件為止。具體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b、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喪葬補助費由勞動保險基金支付,其數額為本企業全部職工兩個月的平均工資;此外,在勞工保險基金下,根據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數,付給受扶養直系親屬的救濟款數額為死者工資的六至十二個月。具體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3.職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力,辭職後死亡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支付喪葬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退休後死亡的,或者退休後因工致殘或者完全喪失勞動力死亡的,按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四)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供養的直系親屬領取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10歲以上的,金額為本企業全部職工壹個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壹;壹至十歲的,為壹個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壹;不適合壹歲以下的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
第二十三條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或者退休後死亡,或者因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力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除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向企業支付兩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喪葬補助費外, 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由勞動保險基金按下列規定壹次支付:有壹名直系親屬的,死者生前工資為六個月; 兩個人。支付死者本人九個月;三人以上的,死者工資為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