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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只包括立法()

執法包括執法、適用法律和守法。

執法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對法律的實際實施和運用。執法有三種方式:守法、執法和適用法律。執法與法律效力密切相關,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實施的狀態和程度,是法律在人們行動和社會秩序中的實際體現,是法律實施的結果。

壹個有效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應該是全面的、切實的實施,但任何法律的實施都不可能達到100%的程度和效果。法律實施的目的是全面、切實執行法律規定,提高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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