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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前房產如何分配

二婚前的房產,按夫妻協議分配。

二婚夫妻離婚時壹般不分配婚前財產,因為壹方的婚前財產不因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壹直是壹方的個人財產;夫妻通過簽訂書面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歸婚後夫妻所有的,或者婚後房屋產權變更為夫妻所有的,按照夫妻平均分割。

壹、再婚夫妻婚前房產的分割

1,再婚夫妻婚前財產分割如有婚前協議,按協議分割。通常再婚夫妻都有自己的個人婚前財產。為了防止離婚時雙方因財產問題或財產分割產生矛盾,大多數再婚夫妻會約定婚前協議和法律,以保護自己,防止意外發生。如果是婚後財產分割,可以按照* * *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分割。

2.再婚男子及其子女不能分割女方的房子。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壹方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壹方婚前財產在離婚時仍歸壹方所有,另壹方及其子女無權分割。

二、再婚夫妻房產的分割

1.再婚夫妻所擁有的財產,通常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財產情況和照顧女方及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再婚夫妻所擁有的財產,原則上應當平分,應當根據雙方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來判斷。

3.對於不適宜分割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夫妻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割。得到房屋的壹方應給予另壹方房屋價值壹半的經濟補償。如果雙方平等,應優先考慮女方。

第三,再婚夫妻是否有相互繼承權。

夫妻有相互繼承的權利,這是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的重要標誌。夫妻之間的繼承權基於婚姻的法律效力,基於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就是說,只有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才能作為配偶繼承對方的遺產。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互相繼承的權利。再婚夫妻在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後,即為合法夫妻。婚姻法所指的夫妻還包括老年再婚夫妻,老年再婚夫妻也有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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