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緩刑的時候被起訴欠錢是民事糾紛。被起訴欠錢對緩刑沒有影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緩刑人員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監督管理規定,民事經濟糾紛不影響緩刑執行,不收監。如果長期參與詐騙或違約,就會成為老賴,緩刑可能會被取消,立即執行。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罪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因民事、經濟糾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被司法羈押,其行為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緩刑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原判刑罰。判決宣告前,壹人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以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試用期內,當事人因借款糾紛被起訴,屬於民事糾紛,不是刑事案件。所以只要積極應訴就可以了,被起訴欠費的情況對緩刑沒有影響。但如果當事人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將涉嫌違反緩刑監督期間的管理規定,法院甚至可能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將其收監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偵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調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或者遷居的市、縣,報偵查機關批準。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