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就是前科。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定罪就會有前科,檢察院不起訴也不會有前科。
壹般來說,不起訴有三種情況:
1.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
2、法律不起訴;
3.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起訴的過程:
1.調查取證:當事人應當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
2.起草起訴狀:當事人應當依法起草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狀,闡明自己的訴訟請求、訴訟事實、理由等。,並附上相關證據;
3.提交起訴狀:當事人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事件發生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同時交納訴訟費用。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五日內向檢察官發出受理通知書;
4.被告答辯:被告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答辯,闡述自己的意見和看法,並附相關證據;
5.庭審:庭前準備完成後,法院會安排庭審。庭審中,當事人可以進行辯論,法庭可以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查閱證據。
6.審判裁定:法院經過審理,根據調查取證、當事人陳述和現有證據,作出判決或裁定。判決、裁定壹經宣布,即發生法律效力。
控方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1.起訴書:起訴書是起訴的主要文書,起訴前需要認真書寫,列明起訴的事實、依據和請求;
2.證據材料:檢方需要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協議、憑證、證人證言等。,以證明其主張和請求;
3.相關證件:根據具體情況,需要提供身份證、營業執照、行駛證等相關證件;
4.委托書:如果起訴方由律師代理,則需要委托書;
5.訴訟費用:訴訟費用是訴訟過程中必須支付的費用,需要提前準備。
綜上所述,對於不予立案的案件,法院也會留下相關記錄,稱為不予受理案件登記表。申請人、被申請人、案件基本情況、駁回理由等信息會記錄在不予受理案件登記表中,可能會對申請人的信用記錄或背景調查產生壹定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依法不起訴原則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