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級傷殘。器官喪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有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2.二級殘疾。嚴重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3.三級傷殘。嚴重的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的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的醫療依賴,或部分自理障礙。
4、四級傷殘。嚴重器官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或無自理障礙。
5、五級傷殘。大部分器官有缺損或明顯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壹般醫療依賴,無自理障礙。
6、六級傷殘。大部分器官有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壹般醫療依賴,無自理障礙。
7.七級傷殘。大部分器官有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壹般醫療依賴,無自理障礙。
8.八級殘疾。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壹般醫療依賴,無自理障礙。
9.九級傷殘。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藥物依賴或壹般藥物依賴,無自理障礙。
10,十級殘疾。部分器官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藥物依賴或壹般藥物依賴,無自理障礙。
工傷認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受到意外傷害。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造成暴力等意外傷害。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下落不明。
6.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這些標準反映了傷者從完全不能自理到基本生活能夠自理的不同程度的功能喪失。具體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因工傷殘職工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停止發放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