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尤其是壹些經濟發展較好的大城市,如果選擇買房,房價很貴,所以會租房子住,也有壹定的管理方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居住房屋管理辦法》有效,主要變更包括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屬設施,應符合要求。1.上海市《住宅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有哪些內容?《上海市住宅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於2011年7月7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發布,根據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號令修訂。《辦法》第***37條自2011 10 1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住宅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予以廢止。二。修改內容第八條修改為:出租的住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標準和要求,並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住宅房屋,不得出租: (壹)違法建築;(二)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第壹款修改為:出租居住房屋,每間室內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負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除外),居住用戶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第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出租房屋數量超過10或者出租房屋數量超過15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制度,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備案。增加壹款,作為第二十三條第壹款:住宅房屋出租人應當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標準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出租人未落實相應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租賃當事人或者住宅使用人違反其他治安管理和居住登記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原第三十壹條調整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壹款規定,不符合最低出租單位、居住人數和最低人均出租面積的,由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原第三十四條調整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紀人中介或者代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住宅房屋租賃業務的,由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暫停房地產經紀機構網上備案資格;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地產經紀人處1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取消房地產經紀人網上備案資格,處30000元以上654380+0萬元以下罰款。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行的《上海市住宅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廢止,但在此我給大家簡單介紹壹下規定的內容。比如租住居民住宅,每套住宅居住人數不能超過兩人,居住面積不能小於五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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