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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的區別

壹、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區別?

1,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的區別如下:

(1)範圍不同。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範圍不同,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分開的;

(2)制定主體不同。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部門規章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各審計機關和其他部門。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

(7)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選舉;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壹)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二、行政法規與法律的區別?

1,建立不同的機關。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

2,效果不壹樣。法律的效力大於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

3.適用對象不同。法律適用於所有人,從國家領導人到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而制定的,不適用於普通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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