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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處罰標準

垃圾分類罰款如下:

1.單位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入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個人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濕垃圾、幹垃圾混合投放,或者濕垃圾與可回收物、幹垃圾混合投放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垃圾分類不交罰款會有什麽後果?

1,不僅會產生滯納金,還可能面臨法院強制執行和刑事拘留。;

2.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處以罰款;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壹)隨意傾倒、遺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場所的;

(三)項目建設單位未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備案,或者未及時清除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

(四)施工單位擅自傾倒、遺撒或者堆放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利用、處置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

(五)產生、收集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餐廚垃圾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

(七)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或者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壹項、第七項行為之壹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壹項、第五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壹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場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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