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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從哪些方面提高政府監管的能力和水平?

1.重構法律監督權

我國行政監督機制存在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壹個主要原因是法律監督權配置不科學。我們應該以此為出發點,通過法律監督權力的重新配置,構建主體明確、權限清晰、統籌協調的法律監督機制,以克服現有法律監督機制的缺陷。科學合理的法律監督運行機制不僅需要合理的制度設計,理順各種關系,實現良性運行,還需要在操作層面構建相關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壹個動態的系統。

2.擴大監管範圍。

逐步將所有抽象行政行為置於全方位監督之下,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範圍擴大到所有抽象行政行為。在加強對克制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監督的同時,也要加強對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監督,這也是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理論在行政法制監督中的具體體現。同時,要重點加強對行政機關、中高級領導幹部特別是“壹把手”、失職瀆職、下級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的監督制度,以及對不隸屬於同級行政機關的公務員的相互監督制度,調整監督機制,在突出重點的同時盡可能做到監督均衡。

3.建立廣泛而普遍的壹般行政監督。

壹般的行政監督,也就是上下級政府?政府的法律監督。政治?政府的法律監督是對所有行政行為的壹種事前、事中和事後的監督,也是壹種行政強制監督,可以由首長監督,也可以由上下級政府監督。政府監督管理?政府部門監督實現。事,事後監督和行政的強制性和權威性,通過對壹把手、上級和下級政府的監督?政府監督管理?政府部門監督實現。為了增強監督的責任感,我們可以建立政務公開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行政監督責任制等等。對監管有過錯的,要進行行政處理。

4.完善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

我國的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制度化,但其監督地位有待提高。目前把這兩個部門放在政治上?在政府內部,人、財、物、權屬於同壹級政府?政府控制,所以很難有效地對本地區、本部門進行強有力的監督,更不可能對所屬地區的負責人進行監督,不能真正處於監督地位。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在實踐中需要相對獨立。只有這樣,才能實施真正的監督。

5.新聞監督立法應提上日程。

新聞監督作為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種權力,具有普遍性、公開性、權威性、及時性、後果嚴重性和渠道暢通性等優勢,是壹種強大而靈活的監督力量。當然,對新聞的真實性和客觀性要進行監控,確保新聞有法可依和大膽、客觀、公正的監督。

6.建立渠道暢通的公民監督方式。

在行政公開、行政聽證的條件下,公民信訪、舉報、曝光制度要及時完善,導致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監督、批評、建議、申訴、曝光等權利難以有效行使。與上述監督機制相匹配,在具體操作中,還應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督人員選拔機制和監督機制的激勵機制。監事應具備嚴格的條件,具備專業知識、經驗和品德,經選舉和推薦擔任專職監事,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同時,監事的工資、獎金、退休金和家庭安全應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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