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夫妻壹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麽該房屋就是婚前財產,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壹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買房,取得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房屋雖為壹方婚前購買,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和還貸部分視為同壹財產,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4.夫妻壹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才拿到房產證。婚後雙方用* * *還貸的房子,並不是說婚後拿到房產證的房子就應該是婚後的房產,而是房產的來源要細分為婚前和婚後兩部分。
5.夫妻壹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後還貸,或壹方以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人民法院不應判決房屋的權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應由當事人使用。取得產權證後,任何壹方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
6.雙方婚前父母出資的,視為對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的除外;除另有約定外,父母婚後的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7.房產證上除了夫妻名字,還包括孩子或者父母的名字。此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當事人另行起訴;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中止案件審理並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進行財產分析,再根據財產分析的判決結果分割夫妻部分房屋。
8.婚前雙方出資買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壹方的名字。如果他們在買房時不承認對方出資,認為房子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房子就不分割。即使對方支付了款項,也無法證明投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壹方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壹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遺產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壹)遺囑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
(二)遺囑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
(三)遺囑人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贈;
(5)遺囑中未處理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