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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醫療過失的標準

認定醫療過失的標準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療行為是否符合規範:醫生在診療過程中是否遵循了醫療規範和操作規程,是否進行了必要的檢查和診斷,治療方案選擇是否正確等。

2.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錯誤: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操作失誤、用藥失誤、操作失誤等錯誤行為;

3.醫生是否盡到告知義務:醫生是否向患者或其家屬詳細介紹了醫療行為的風險和後果,並取得了患者或其家屬的知情同意;

4.醫生是否盡到註意義務:醫生在診療過程中是否盡到註意義務,如術後護理、術後康復等;

5.診療結果是否符合預期:患者在接受醫療行為後,是否出現意想不到的不良後果,如並發癥、病情惡化等。

醫療機構有過錯的賠償標準是:

1.醫療機構有過錯造成被侵權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

2.醫療機構有過錯,造成被侵權人財產損害的,需要賠償被侵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3.醫療機構有過錯造成被侵權人嚴重人身損害的,應當對被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醫療過失的認定需要專業的醫學鑒定,壹般由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完成。醫療機構在鑒定醫療過失時,需要考慮醫療行為的規範性、錯誤性、告知義務、註意義務和診療結果,以保證鑒定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8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219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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