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包括直接財產損失賠償和間接財產損失賠償。具體補償原則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局部損失可以修復的,應當支付修復費用和因局部損失造成的車輛、物品的折舊損失。
(二)無法修復的車輛、物品,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與殘值的差額。
第二,個人方面。
生命健康受到損害,這本身是不能用金錢打折的,賠償的只是生命健康損害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為:
(壹)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因誤工而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其因日常生活增加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三)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需要支付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三,精神賠償。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