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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亂收費處罰法》

法律主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維修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收取的違法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業主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以業主未繳納管理費為由對物業進行抗辯的,業主可以以物業違法收費為由再次抗辯。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 * *設施的維修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壹)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的公共建築和* * *設施用途的;(二)擅自利用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個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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