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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第60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

1.國家加強對外來物種入侵的預防和應對,保護生物多樣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和管理辦法;

2.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外來入侵物種的調查、監測、預警、控制、評估、清除和生態修復;

3.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引進、放生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是為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而制定的法律。

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生物安全要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防範、分類管理、協調配合的原則。

堅持中國* * *產黨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國家生物安全領導體系,加強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國家鼓勵生物技術創新,加強生物安全基礎設施和生物技術人才建設,支持生物產業發展,提升創新驅動的生物技術水平,增強生物安全能力。

國家加強生物安全領域的國際合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義務,支持參與生物技術交流合作和生物安全事件國際救援,積極參與生物安全國際規則的研究和制定,推動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條國家加強對外來物種入侵的預防和應對,保護生物多樣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和管理辦法。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外來入侵物種的調查、監測、預警、控制、評估、清除和生態修復。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引進、放生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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