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及用途:定金是指在簽訂合同或購房協議時,買方支付給賣方的壹筆定金,以示買方的誠意和決心。臨時定金通常作為交易定金的壹部分,以保證買方會履行合同,完成交易。估計價值是指根據目前的市場情況和專業評估師的評估,對壹項物品、資產或房地產的大致估計價值。
2.金額及支付方式:臨時定金的金額通常為交易總價的壹部分,具體金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並在簽訂合同時支付給賣方。暫定估價中沒有具體的金額,只是壹個估算值範圍,不存在實際支付行為。
3.退款條件:臨時保證金在交易中起壹定作用。如果買方違約或未能完成交易,可由賣方保留臨時保證金作為補償或賠償。但是,臨時估價沒有退款的概念,它只是估算價值的參考,不涉及具體的交易或合同。
暫定基金,也叫(不可預見費),就是留出壹筆費用,根據項目的復雜程度,壹般在10%左右。常用於意外支出和短期市場變化增加的費用。在文件中是按照項目總金額的壹定比例計算的。
暫估價是指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由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專業工程和服務的金額,用以支付不可避免但暫時不確定的價格。招標暫估價是指在總承包招標中無法確定價格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對工程、貨物和服務暫估的金額。
綜上所述,臨時保證金是作為交易保證金的壹部分來保護買賣雙方的權益,而臨時估價只是對商品或資產價值的估算,並沒有支付和退款的概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