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分子破壞鐵路設備,構成犯罪的,由犯罪發生地鐵路法院管轄;
2.從事鐵路運輸業的職工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犯罪的,由犯罪發生地鐵路法院管轄;
3、涉及鐵路旅客包裹、運輸、貨物運輸等合同糾紛、保險糾紛等。,也歸鐵路法院管轄;
4.鐵路運輸法院依法受理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
5.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6.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本轄區內的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受理本規定第三條以外的其他第壹審民事案件,並指定鐵路運輸基層法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受理上訴案件;
7.此類案件發生管轄權爭議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8、高級人民法院指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後執行。
鐵路運輸法院的職能和特點;
1.職責範圍:鐵路運輸法院主要負責審理鐵路運輸領域的民事、行政案件和與鐵路運輸相關的刑事案件;
2.管轄特點:這類法院通常具有跨區域管轄權,其管轄範圍往往與鐵路線方向和鐵路管理區域相對應;
3.案件類型:涉及鐵路運輸的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貨物運輸糾紛等。;
4.審判程序:鐵路運輸法院可以根據鐵路運輸的特點和需要,對審判程序有特殊規定;
5.專業性強:法官和工作人員通常對鐵路運輸法律法規有較深的理解,能夠更專業地處理相關案件。
綜上所述,昆明鐵路運輸法院的管轄範圍包括破壞鐵路設備犯罪、鐵路職工利用職務實施的犯罪、鐵路合同和保險糾紛、同級檢察院提起的刑事案件、鐵路相關民事訴訟以及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民事案件的壹審和上訴。發生管轄權爭議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所有指定事項均須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後執行,以確保專業高效處理鐵路運輸法律事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規定
第壹
鐵路運輸法院依法受理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下列刑事公訴案件由犯罪發生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壹)在車站、貨場、運輸指揮機構等鐵路工作區域內實施的犯罪;(二)危害鐵路線路、車輛、通信、電力和其他鐵路設備設施的犯罪;(三)鐵路運輸企業職工在履行職責中實施的犯罪。在列車上犯罪的,由犯罪發生後列車最先停靠的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但是,在國際列車上實施的犯罪,適用中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相關管轄協議。沒有約定的,由犯罪後列車最先停靠的地點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