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與民事交叉的理解與運用。
民間借貸案件中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經濟犯罪是否適用“先刑後民”原則?壹種觀點認為,應遵循“先刑後民”的基本原則,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撤銷民事案件或者中止審理。第二種觀點認為,“先刑後民”只是處理刑民交集的方式之壹,不是基本原則。在涉及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經濟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中,除了民間借貸的事實審查需要依靠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根據刑事和民事案件不同的實體法和規範作出相應的處理外,刑事和民事案件應當分別立案審理。我們同意第壹種觀點,同時考慮到這種情況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駁回起訴的法定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集資詐騙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應當將涉嫌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原則上應當決定中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偵查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結後,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後,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中止執行,等待刑事案件偵查結果和追繳。
2 .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的有效性。
關於借款人涉嫌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法院是否應該受理?壹種觀點認為,對借款人處以違約金並不壹定導致主合同無效,相應地,保證合同也應有效,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刑法是強制性法律規範,主合同因違反刑法規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必然無效,擔保合同也相應無效,擔保人應當承擔無效擔保的法律責任。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借款人涉嫌集資詐騙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被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出借人起訴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借款人的借款行為已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出借人起訴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合同無效,並依據《擔保法》第五條的規定確定保證人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