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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試用期有哪些規定,企業違反這些規定?

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3.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已履行完畢的,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基數,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展數據:

由於《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過於寬泛,勞資關系的失衡導致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2018年4月18日,西城法院通報了壹起涉及試用期的勞動爭議典型案例。記者發現,很多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存在壹些誤解。

有的單位沒有充分證明就隨意解除合同,有的為了考核勞動者只約定試用期;有的延長試用期繼續考試,全部敗訴。法官提醒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秉持誠信原則,合理使用緩刑制度。

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不能口惠而實不至。

強先生入職某公司擔任產品經理,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入職壹周後,公司召開新員工述職會,每個新員工做壹個述職,用PPT的形式做壹個產品規劃。

述職會後,強先生被告知,他的述職報告和他在產品規劃方面的表現缺乏公司對產品經理所要求的基本素質。強先生能力明顯與公司發展不匹配,與崗位不匹配,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然後,公司通知強先生離職。

強先生認為公司解除不合理,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公司認為試用期解除的原因非常廣泛,只要公司認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官表示,《勞動合同法》賦予了用人單位更大的試用期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即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此時用人單位需要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法律後果。

百度百科-中文名* *與中國勞動合同法

人民網-是否需要證明自己不符合錄用條件?試用期員工不能隨意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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