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權限
(壹)對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令統壹實施的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犯罪案件行使國家檢察權;
(二)偵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三)審查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決定批準逮捕或者起訴;監督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和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四)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的合法性;
(五)監督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構活動的合法性;
(六)監督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合法性;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處理過程
壹、受理案件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的分工。
第二,回顧案例
1.人民檢察院對檢舉、控告、自首、移送、移交和自己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審查,並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2.有關部門隨案移交的調查材料,必須認真審查核實,經承辦案件的檢察人員確認簽字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3、縣級以上幹部、知名人士需要立案調查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的規定,由相應的人民檢察院通報有關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犯罪,需要立案偵查的,應當向NPC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4、受理案件後,對於需要勘驗案件現場的,應迅速組織勘驗,以便發現和收集犯罪痕跡和證據。
第三,實施調查
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部門、局長或者檢察長批準後實施。調查方案的內容包括:需要查明的問題和追查的線索,調查的方法、步驟、措施、時間、註意事項、參與調查人員的職責分工等。
四。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中可以使用五種強制措施,即: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