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其內容是規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即人類在社會層面的規則和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範。它把正義作為其存在的基礎,把國家的強制力作為確保其實施的手段。法治和法律應逐漸變得適當和寬容,以促進社會和諧。法律壹般限於憲法。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它依賴並服務於經濟基礎。法律的目的是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重要工具。因此,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隨著階級和階級鬥爭的產生和發展,法律也會隨著社會階級和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法的概念指的是古代的法律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並得到國家權力保障的行為準則。現在指的是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家權力保障的行為準則。法律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誌,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壹。反映統治階段的意誌,由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承認和實施的,它反映了由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誌,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旨在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基本法:壹般來說,是指壹個國家或地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其實際作用實際上與憲法相同。“基本法”就是壹根無常而權宜的針,不實施憲法也能達到合法維護憲政秩序的效果。這裏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法律,涵蓋國家和社會生活某壹方面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又稱“壹般法律”,是指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憲法第六十七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如果其內容是規範性規定,而不是壹般性聲明或授權等文件,則視為狹義的法律。它壹般包括——憲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等。廣義的法律:指整個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如規章)。狹義的法律: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三權分立的國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作出的行政命令只對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具有約束力,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規則除法律法規外,原則上對人民沒有約束力。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必須由人民選出的立法機關(即後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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