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和指導全市教育系統的宣傳教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教育系統知識分子工作,貫徹黨的知識分子政策,指導局直屬單位黨建工作。
(三)負責全市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德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推廣先進的教育教學成果。
(四)負責推進全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宏觀指導和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按照基礎教育的基本要求和教學文件,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五)指導全市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指導中等及以下教育和青少年掃盲工作的督導、檢查、評估和驗收,指導對中等及以下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的監測評估,負責組織對縣級黨政領導幹部履行教育職責情況的評估考核。
(六)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發展改革,完善中等職業教育教學評估標準,指導中等職業教育專業建設、教材建設、實訓基地建設、教育教學改革和就業指導。
(七)編制和分配部門教育預算並監督執行,管理教育專項資金;統籌管理本部門的教育經費,參與制定籌集教育經費、教育撥款和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和管理辦法;監督全市教育經費的籌集和使用;根據國外教育援助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我市提供教育貸款;對貧困家庭學生實施資助。
(八)主管全市教師工作,貫徹國家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指導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隊伍建設,統籌全市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負責全市教師繼續教育和教育管理幹部培訓。
(九)研究提出全市高級中學、職業中學、初級中學的設立、更名、撤銷和布局調整的意見,負責基礎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組織和指導全市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全市民辦教育的綜合管理,規範民辦教育的辦學秩序。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類教育招生計劃;負責全市大專、高中、職業學校、中專招生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成人自學考試、成人高考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
(十二)負責全市語言文字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計劃、規範和標準,指導推廣普通話。
(十三)指導和管理全市中小學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工作,協調和指導中等專業學校和中小學後勤保障和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學校的穩定、綜合治理、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突發事件。
(十五)負責教育系統和行政監察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