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是合同當事人具有平等的主體地位;
2.公平原則的客觀標準是經濟利益得到平等的付出。
3.公平原則的最終體現是在合同責任的分擔上做到公平合理。
首先,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則主要體現在:
1.按照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以訂立合同為借口濫用權利、欺詐或惡意協商;
2.顯失公平的合同壹方有權變更或解除合同;
3.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4.規範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
5.根據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格式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
1.在合同內容中反映雙方的談判過程(保留雙方談判的證據),避免被認定為格式條款。
2.提供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對方註意“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進行解釋,使對方真正理解該條款的意思。
3.如果提供方提供的合同中有壹些“減輕自己的責任,增加對方的義務”的條款,那麽這些條款的內容必須是合理的,經過闡述和說明,並得到對方的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6條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在訂立合同時無需與對方協商。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