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權
2、監督權和賠償權
3.文化和教育權利
4.社會和經濟權利
5.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治權利
二、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其他義務
4、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5.依法納稅
6.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
擴大信息公民個人權利的種類;
1.生命權和健康權。《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命名權。《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按規定使用和更改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3.右側肖像。《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利用他人肖像達到自己的某種經濟目的。
如果妳不同意,把妳的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裏,或者用於廣告、商標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將本人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應當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的。,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5.榮譽權。公民的榮譽權是指公民在學習和生產。在工作、作戰等方面成績突出並獲得光榮稱號。《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侵犯公民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必須依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侵犯公民名譽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侮辱、誹謗、誣陷罪的規定處罰。
6.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人民網-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