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責任: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新《條例》第六章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方式。2.民事責任: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性質壹直存在不同的觀點,可以歸納為兩種方式,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主張合同責任的人認為,病人到醫院就醫,應該先掛號,由醫院受理。這樣壹個過程就是醫療合同的建立,病人按要求支付費用,醫生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這是雙方在約定的情況下的權利義務關系。醫生的義務是盡可能為患者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醫生對未能治愈患者不承擔責任。它對他在治療過程中采用的方法和提供醫療服務時的謹慎程度負責。因此,如果醫生違反了註意義務,由於自己的粗心大意造成了患者的人身傷害,就意味著違反了合同義務,因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3.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性:
醫療事故責任糾紛:1。醫療事故責任糾紛如何處理,是指患者到醫療機構就醫時,由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由醫療機構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1)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的責任糾紛(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改變了審判實踐中長期采用的過錯推定原則。在責任性質上,醫療損害責任是壹種替代責任,醫療機構對其醫務人員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是指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病情和醫療措施予以說明,而未能做到,或者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醫療產品責任是指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生產者、供血機構在診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侵權責任。二、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處理1、醫療糾紛發生後,科室負責人和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於糾紛的及時解決。當患者或家屬不能理解或接受時,當事人可自願填寫《醫療糾紛處理委托書》,由科主任簽署意見,委托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科室或專(兼)職人員處理。2.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得出初步結論,同時封存相關病歷資料和相關物品,向醫療機構負責人如實反映情況,向家屬進行告知和說明,並組織力量維護工作秩序。3、較復雜的醫療糾紛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根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專(兼)職人員的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向患者告知和解釋。4、醫療糾紛發生後需要市衛生局協調解決的,由醫院相關職能部門填寫《醫療糾紛協調處理委托書》,經院長或分管院長簽字後委托市衛生局,由市衛生局醫務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