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最高法院根據2005年憲法改革法案第三章成立,並於2009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開始運作。其司法權主要繼承自上議院,這些權力壹直由12名常任上訴法官(俗稱“上議院高級法官”)行使,他們也是上議院議員。過去,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負責與分權有關的司法權。
英國最高法院無權審理蘇格蘭的刑事案件。所有這些案件都由蘇格蘭高等法院審理,因此蘇格蘭高等法院是該地區最高的刑事法院。然而,聯合王國最高法院與前上議院壹樣,繼續有權審理來自蘇格蘭最高民事法庭的上訴。但是,如果上訴被最高法院接受,兩名蘇格蘭辯護律師必須首先確認上訴是正當的。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審理來自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三個司法管轄區的上訴。最高法院特別關註對公眾有重要影響的司法案件。就像以前的上議院接受上訴委員會壹樣,商業糾紛、家事、涉及公共機構的司法審查,甚至“1998權利法案”都可以由最高法院審理。此外,最高法院還可以審理刑事上訴案件,但在蘇格蘭,刑事案件只能上訴到最高級別的蘇格蘭高等法院。因為沒有上訴權,蘇格蘭高等法院是該地區最高刑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