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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什麽權力?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獨立行使檢察權。

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審查起訴案件的機關,也是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法院是審判案件的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是平行的司法機關,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相互制約。說到檢察院,普通人首先想到的是辦理刑事案件。依法辦理刑事案件屬於檢察院的刑事檢察部分,是指依法審查逮捕刑事犯罪。審查起訴,偵查部分職務犯罪,監督刑事偵查、審判和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和其他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負責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收受賄賂等問題的舉報和投訴。通過執法監督、檢查、檢察監督和經濟責任審計,加強對檢察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執法活動的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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